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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报废汽车发生事故,原用户需承担责任

   日期:2020-05-26     来源:www.che09.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420    评论:0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2020年4月9日1时许,周某某驾驶悬挂号牌皖16/3××0变型拖拉机与朱某某驾驶的皖A3××8重型一般货车发生碰撞,造

【基本案情】2020年4月9日1时许,周某某驾驶悬挂号牌皖16/3××0变型拖拉机与朱某某驾驶的皖A3××8重型一般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某某当场死亡。悬挂号牌皖16/3××0变型拖拉机是周某某从大通区某二手车推销部购买,买卖时双方均知道该车无手续,且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注册登记资料不符,系报废车汽车。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后因赔偿没办法达成一致,朱某某家属将周某某和该二手车推销部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觉得: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实了解,程序合法,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正确,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即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周某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悬挂号牌皖16/3××0变型拖拉机系周某某从大通区某二手车推销部马某某处购买,实质用户为周某某,且未购买保险,故周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大通区某二手车推销部马某某在供应该车时明知无手续,仍按报废车买卖,违 反有关法律强制险规定,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辆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被多次出售二手,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出售二手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大通区某二手车推销部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套 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这些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不仅自己存在较大隐患,更为紧急的是,此类机动车辆事故率高、风险大,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具体到本案,周某某从该二手车推销部购买的变型拖拉机即为报废车,且与原登记汽车不是同一汽车,系报废车套 牌,未购买任何保险。
  依据国务院2019年5月颁布的《报废机动车辆收购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准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收购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供应、赠与或者以其他方法出售二手给非报废汽车收购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依据该《方法》,凡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辆都由国家进行强制报废,报废汽车只能供应给报废汽车收购企业,假如报废汽车拥有人持汽车供应给其他不具有报废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买卖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用户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汽车报废记录,同时不可以驾驶报废车上路等,否则以处罚形式作为警告。然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黑市买卖仍然存在。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一些用户会将已达到报废程度的汽车转卖给二手车经销商,二手车经销商求购报废车将来或将其拆解拼装成整车供应或容易修理后第三供应。这种几经转手的报废车一般很难追溯到原用户,且保险手续不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法出售二手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出售二手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依据《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辆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被多次出售二手,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则所有的出售二手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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